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杜绝、避免或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章可循,并得到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后勤保障部门,教师和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后勤保障环节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二大类:教学管理事故和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管理事故定义和划分
第四条 教学管理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后勤保障部门在所承担的教学管理活动中由于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涉及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各类人员。
第五条 教学管理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Ⅲ)、较大教学管理事故(Ⅱ)、重大教学管理事故(Ⅰ)三级。见表1。
表1 教学管理事故划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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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性质 |
事故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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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学管理事故(Ⅲ) |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课,且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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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遇放假、临时性安排及全校活动,通知及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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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15分钟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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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印刷试卷数量不够或质量太差,且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影响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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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拖延汇报(隐瞒不报)教学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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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材重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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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非客观因素开课后,使学生在开学第一周内未得到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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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登录或处理学生成绩出现差错,且差错率在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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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教学场所管理人员疏忽,迟延开门时间5分钟以上,影响上课或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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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教室黑板及其它教学设施损坏,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直接影响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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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不能按时就餐,影响学生上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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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教学管理事故(Ⅱ) |
1、未及时通知任课教师上课的教学任务而造成的任课教师旷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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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原因造成开学一周内有一门以上(包括一门)课程未安排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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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许可,利用公共资源私自承办各类培训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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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录或处理学生成绩出现差错,且差错率在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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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订购教材版本与预定要求不符或数量出现严重差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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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试卷保管者未按时将试卷分发而耽误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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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实验室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严重损坏,并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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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管理不当造成财产较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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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由于水、电、教室设施准备工作未完成,造成不能正常上课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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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由于教学场所管理不善或未经请示及通知,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习、实验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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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教学管理事故(Ⅰ) |
1、由于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开课后既无教材又无补救措施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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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卷在命题、印刷、保管等过程中泄密,或在考前蓄意泄漏考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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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录分数人员徇私舞弊,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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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各种教学管理任务和工作安排,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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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规定徇私发放、出具不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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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不可抗力原因漏发、错发学生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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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丢失、损坏学生的成绩、名册等各种重要教学档案,造成无法挽回损失和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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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变更学生学籍,更改学生档案等重要文件造成严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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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遵守教学管理文件规定或未按时完成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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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由于食物中毒,造成10名以上学生无法上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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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其它违反教学及教学管理规定和教学纪律的行为(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认定) |
第三章 教学事故定义和划分
第六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在
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由于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涉及教学、教学辅助等各类人员。
第七条 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
故(Ⅲ)、较大教学事故(Ⅱ)、重大教学事故(Ⅰ)三级。见表2。
表2 教学事故划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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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性质 |
事故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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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学事故(Ⅲ) |
1、因个人主观原因上课(监考)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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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课、变更上课地点或委托他人代课、合班或分班上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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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虽经批准请别人代课但交代不清,使授课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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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主观原因造成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相差6学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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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学过程中擅离课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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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讲课经常出现原则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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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教师上课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超短裙上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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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课时有侮辱学生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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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课时接听电话或拔打电话、在课堂教学时间内抽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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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课堂上向学生推销图书或其它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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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训(实验)准备不充分、影响实训(实验)、实习时间在半天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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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考试评分后不按要求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考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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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考试后教师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和录入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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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或试卷格式不规范,造成不能及时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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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批改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差错率在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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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漏登或错登学生成绩,差错率在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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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造成大面积作弊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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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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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未提交监考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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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考试命题中题型不够、内容份量不足,出现开考后4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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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未按时提交学期授课计划、考试成绩、试卷分析等教学材料一周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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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未在教务处办理更改教材使用手续,私自让学生使用或订购其它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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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教学事故(Ⅱ) |
1、旷课(含监考)、未经批准停课(含实训、实验、实习)2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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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批准,删减学期课程内容(或拖进度)1/4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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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批准,随意变动教学场所,导致1/2以上学生误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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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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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教师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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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习、实训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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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学生上实验课、实训课时,未经批准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不到场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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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验指导教师随意调课、请人代课或将应由几名教师承担的任务由1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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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命题或批阅试卷出现较大错误,评分失实,影响面在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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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训(实验)、实习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内容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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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经批准改动课程名称或实训(实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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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命题有关人员故意泄露考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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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成绩评定上报后又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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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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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监考教师对学生考试舞弊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协同学生舞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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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教学事故(Ⅰ) |
1、传播违反国家宪法法律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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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旷课(含监考)、未经批准停课(含实训、实验、实习)2学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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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伤亡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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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取消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或实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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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习、实训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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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命题或批阅试卷出现重大错误,评分严重失实,覆盖面50%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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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考试时有关工作未准备好或主(监)考教师不到,致使考试无法按期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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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学生实施体罚,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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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观原因造成较大范围教学秩序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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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其它违反教学及教学管理规定和教学纪律的行为(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认定) |
第四章 事故认定程序与处理办法
第八条 凡我校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均有权举报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杜绝教学事故发生的义务和责任。我校实行教学事故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举报时效为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教学事故通过举报查证和检查两种方式认定,具体为:
1. 通过网上留言及日常教学评教,接受全校学生和教师对教学事故的举报信息;
2. 督导员与学生信息员提供的教学事故情况;
3. 各教学单位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 不论何人发现或反映到学院何部门,发现人或发现(反映)部门须于五天内将有关材料转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督导室),并到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督导室)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督导室)将基本情况反馈给责任人受聘部门或所属的二级学院(部)查实后,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两天之内将“教学事故认定表”反馈回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督导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督导室)将此表提交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审计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教务处、教学质量与评估中心(督导室)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教学事故的认定、签发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等。
第十一条 学校对已认定的教学事故及所在部门进行如下处理:
1. 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在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每次从事故责任人课时(岗位)津贴中扣减200元。
2. 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每次从事故责任人课时(岗位)津贴中扣减400元。
3. 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重大教学事故一经确认,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年终考核不合格,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晋升(级)、职称评定资格,每次从事故责任人课时(岗位)津贴中扣减600元。
4.凡发生教学事故而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各部门每学年按在岗教师每10人发生I级教学事故一次(含一次)以上,II级教学事故五次(含5次)以上,除追究当事人教学事故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责任部门领导及教研室主任通报批评等处理。
6.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作为各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一学年内,每二次一般教学事故(Ⅲ)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Ⅱ);一学年内,每二次较大教学事故(Ⅱ)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Ⅰ)。
第五章 教学事故申诉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则视为处理生效。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督导室)负责教学事故处理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